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20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爱丽,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乔伊儿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黄河一路139号海都嘉苑。
法定代表人:魏峰。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乔伊儿童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乔伊儿童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