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02刑初85号之一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月进,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杭嘉城市。
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2018年8月20日释放。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袁树伟,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寿芬,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盐城市亭湖区,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2020年3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凯,男,1991年6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盐城市亭湖区,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曾因吸毒行为,于2018年10月16日被滨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2020年6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瑶,男,1995年8月21日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经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以(2020)苏0902刑初85号刑事裁定,对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月进、崔寿芬、陈凯、张瑶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现本案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方飞权审 判 员 张 佳人民陪审员 商中祥二〇二〇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邵晓晨附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