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10民初398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层),注册编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增群,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维港批发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六和社区园丁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G。
经营者:冯贵新,男,汉族,1977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化州市,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与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维港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多预交的525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