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7658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韩康,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云鼎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大道76号江南宾馆20-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94R5579。
法定代表人:陈细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云鼎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