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民初164号 原告:浙江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东渡镇外街8号7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61313861F。
法定代表人:郭洪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平,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亦玮,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利微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5号3号楼13层130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99982076R。
法定代表人:李伟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利微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浙江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项诉请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后原告浙江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