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民终2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艳杰,女,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立猛,河北商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沈煜明,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国,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辉,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艳杰因与被上诉人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赵艳杰以与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赵艳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艳杰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赵艳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朱佳平审 判 员 张 莹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法官助理 董尔慧书 记 员 董尔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