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125号之一 原告:赖文献,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原告:厦门惠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霞阳南路9号611单元D0005。
法定代表人:林彬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娟,福建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荣锋,福建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舰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海路与晋江大桥交叉处西北侧东海泰禾广场8号楼2108。
法定代表人:吴江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赖文献、厦门惠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舰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赖文献、厦门惠鸿贸易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文献、厦门惠鸿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文献、厦门惠鸿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赖文献、厦门惠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陈伟平 人民陪审员 莫绍芬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员 陈颖欣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