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知民初70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江,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钰,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红福名烟名酒总汇。
住所地: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金源街。
注册号:130321600091484。
经营者:李阳阳,男,汉族,1990年1月5日出生,现住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李阳阳,男,汉族,1990年1月5日出生,现住青龙满族自治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红福名烟名酒总汇、李阳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阳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李阳阳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