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民初137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集区高皇顺隆家具,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高皇新街。
经营者:张传让,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诉被告潘集区高皇顺隆家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