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530号原告:广州银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丽萍,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妙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银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妙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银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银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