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19681-19684号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362号3813房。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御可贡茶饮品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1号京华大院9栋一楼905。
经营者:高健,男,汉族,1982年4月18日出生,住广西省桂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御可贡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四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四案共计2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