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7民初22024号之二申请人:上海天络行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镇,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颉,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互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史绍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登云,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
原告上海天络行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互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木木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沪0107民初22024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现申请人上海天络行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杭州互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42,380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张佳璐审 判 员 林抒蔚人民陪审员 刘瑜凤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安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