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初508号原告:温州牧狮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新民村。
法定代表人:宋承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平,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沐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方斗岩村。
法定代表人:郝章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千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牧狮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沐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温州牧狮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牧狮电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温州牧狮电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