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342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忠伟,男,汉族,1990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代,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忠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