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133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3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8411952XT。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松,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九平,女,汉族,1986年9月21日生,住江西省都昌县。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九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