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终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三军,女,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经理。
上诉人杨三军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8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三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三军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杨三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杜灵燕审 判 员 易 嘉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