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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沙坪坝区一佳一文化用品陈家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92民初253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沙坪坝区一佳一文化用品陈家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区一佳一文化用品陈家桥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92民初253号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坪坝区一佳一文化用品陈家桥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桥北路18号附8号,注册号500106607271586。

经营者:黄叶,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坪坝区一佳一文化用品陈家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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