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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秦必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4刑更50号
案件名称罪犯秦必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秦必刚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刑更50号 罪犯秦必刚,男,1975年6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汉族,初中文化。

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2018)苏0581刑初3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必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6月28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21年3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1年3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3月12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秦必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秦必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检察机关认为,经审核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和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必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8年以来,获得表扬四次;

另查明,该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履行情况和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秦必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

鉴于该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在减刑时应予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秦必刚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4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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