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211号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古城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MCKBYOC。
法定代表人:徐宏强,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尙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尙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内乡县城关镇佰睿奶粉店,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城关镇渚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5MA42XWF255。
经营人:程雪峰,身份证号码412926197102044649.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乡县城关镇佰睿奶粉店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20年8月17日,因被告内乡县城关镇佰睿奶粉店与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