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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瑞安市金隆工艺礼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81民初5999号
案件名称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瑞安市金隆工艺礼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瑞安市金隆工艺礼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5999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999号3幢1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65953128B。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蕾,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金隆工艺礼品厂,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汇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1MA2AR1KN5Y。

经营者:金蒙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金隆工艺礼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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