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2民初15907号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街道喜玛拉雅中心JJ-5J-幢1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U。
法定代表人:陈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梅、范雅男,均为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黄埔区来一杯餐饮店,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萝岗街荔红社区萝岗墟公路街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XC。
经营者:蓝燕媚,女,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黄埔区来一杯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原告未能在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期限预交诉讼费用,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