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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东阿县铜城舒心康厨卫用品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5民初171号
案件名称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东阿县铜城舒心康厨卫用品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铜城舒心康厨卫用品销售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5民初171号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石化公路21号之一、之二。

法定代表人:沈汉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阿县铜城舒心康厨卫用品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山东省东阿县铜城青年街南段路西自来水公司楼下北数第三间门市。

经营者:张苓,女,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太太公司)与被告东阿县铜城舒心康厨卫用品销售中心(以下简称舒心康厨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好太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被告舒心康厨卫的经营者张苓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好太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标注有“好太太”相关字样的晾衣架产品;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整;

3、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好太太公司创立于1999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智能家居企业,产品与服务涵盖智能晾晒、智能锁、智能电器等众多领域。

原告历经20年的发展经营,凭借良好的品牌信誉和过硬的产品质量,已将“好太太”系列商标打造成了全国家喻户晓的知名家居品牌。

先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等资质荣誉。

在相关公众心目中“好太太”不但已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9年9月,原告公司委托调查人员来到涉案商铺购买了涉案晾衣架一套。

涉案晾衣架产品的外包装箱体显著标有“好太太”相关字样,该产品并非原告公司生产。

经查,上述店铺为被告舒心康厨卫经营。

原告认为,未经原告许可,被告销售的涉案晾衣架产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好太太”商标权利,构成了商标侵权。

舒心康厨卫辩称,被告不知道带有“好太太”晾衣架的产品有侵权行为,如果知道就不会销售。

因为它的外观、颜色都不相同,所以才卖的。

这款产品不是被告制造,只是代为销售。

原告好太太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780号公证书和商标局打印件、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拟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14078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证据二、(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775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118420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证据三、(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776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享有的第1407896号“”注册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及享有的“好太太”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证据四、(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777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及“好太太”品牌拥有较高的知名度。

证据五、(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334号公证书(包括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拟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及原告为维权委托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并支付200元购买侵权产品的事实。

证据六、公证费票据1张,本案主张1000元,拟证明原告支付了公证费。

被告舒心康厨卫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对证据一至四、六均无异议。

对证据五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因为当时被告经营者不在店里。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四、五均当庭出示,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认定,作为定案证据;

对于证据三驰名商标需个案认定,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舒心康厨卫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从聊城市盖世物流五金建材市场四号库二号门的进货单据一张、从聊城市盖世物流五金建材市场四号库二号门的小票一张,拟证明被告进货有合法来源且进货渠道真实。

原告好太太公司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有异议,没有加盖交易对方的公章,无法确定供货商的身份,没有标注“晾衣架”字样,小票时间为2020年5月13日,与2018年6月4日进货单相矛盾。

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该证据均未加盖公章,真实性难以确认,且内容无法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好太太公司陈述、被告舒心康厨卫答辩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第1407896号“”商标于2000年6月1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广州市佳腾晾具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10年6月13日,核定使用于第21类商品:晾衣架。

2002年11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予广东好太太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2003年10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予广州市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

2005年1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予广东好太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08年7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予广东好太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0年5月1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20年6月13日。

2010年10月20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予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29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7月22日,该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11842099号“”商标于2014年5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4年5月13日,核定使用于第21类商品:晾衣架;

衣服撑架;

毛巾架和毛巾挂环。

2015年3月2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2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9年,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授予广州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太太牌晾衣架为“中国公认名牌产品”。

1999年7月28日,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批准广州市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的好太太牌晾衣架产品为工程建设推荐产品。

2000年7月,在由中国商品学会、中国质量学会联合举办的“2000年中国市场商品质量调查活动”中,广州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太太牌晾衣架产品被列为“2000年度中国市场商品质量调查”同行业第一品牌。

2003年3月,广州市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太太牌自动晾衣架被中国保护消费者协会推介为消费者喜爱的知名品牌。

2006年7月,广东好太太集团的“好太太”品牌被中国品牌研究院评定为中国晾衣架行业标志性品牌(有效期两年)。

2009年11月,第1407896号注册商标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2010年3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使用在晾衣架上的第1407896号注册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11年7月,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授予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1年广东省企业500强”、“2011年广东省制造业百强企业”称号。

2012年2月,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数码遥控电动晾衣机产品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评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有效期三年。

2012年6月,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好太太品牌被中国品牌研究院评定为中国晾衣架行业标志性品牌,有效期两年。

2012年9月12日、2015年9月30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向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012年12月,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使用在晾衣架上的第1407896号注册商标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13年12月,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授予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太太+图形牌多功能衣架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14年11月,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作品“智能声控晾衣机”荣获广东省第七届“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广州赛区优秀奖。

2014年12月,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授予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太太牌电动晾衣机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14年12月,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太太半自动控制式手摇晾衣架、好太太多档位控制式手摇晾衣架被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

2015年12月,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授予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太太牌外飘晾衣架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16年1月,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协会授予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副会长单位称号,有效期一年。

2016年1月,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使用在晾衣架上的第1407896号注册商标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16年5月,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使用在晾衣架上的第1407896号注册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至2019年5月5日。

2017年3月,原告被广州市番禺区厂商会、广州市番禺区企业联合会、广州市番禺区中小企业协会评为番禺区先进制造业50强企业。

2017年8月,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授予原告“2017年广东企业500强”、“2017年广东民营企业100强”、“2017年广东制造业100强”称号。

2017年11月,原告被广州市人民政府评为2016年“广州市创新标杆企业”。

2017年12月,原告的好太太超静音安全性智能晾衣机、好太太智能纠错手摇晾衣架被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有效期三年。

2017年12月,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授予原告生产的好太太+图形商标牌电动晾衣机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18年4月,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协会授予原告“理事单位”称号。

2018年8月,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授予原告“2018年广东企业500强”、“2018年广东民营企业100强”、“2018年广东制造业100强”称号。

2018年12月,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授予原告生产的好太太+图形牌外飘晾衣架产品为广东省(行业类)名牌产品,有效期至2021年12月。

2019年9月24日,原告授权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向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9月28日,该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某与公证人员吕某,跟随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委托人王守贞,来到位于山东省东阿县青年街南首(水韵小区对过)路西的“舒心装饰”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快乐好太太”字样的晾衣架一套。

王守贞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名片一张、《山东通用定额发票》五张及《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一张。

王守贞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三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图一张。

购买结束后,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王守贞对上述物品外观拍摄照片七张,并对所购物品封存。

后该公证处出具(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334号公证书。

原告支付公证费1000元。

经当庭拆封,内有“快乐好太太”(最后一个字与“太”近似)晾衣架一个,外包装正反面左上方、两侧面上方、包装盒顶部均标有“快乐好太太”(最后一个字与“太”近似)字样,其中,“快乐”与“好太太”(最后一个字与“太”近似)字体及大小明显不同,且隔离使用。

外包装盒正反面及两侧面下方均标有“快乐好太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字样。

经当庭比对并确认,涉案包装上的“快乐好太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主体不存在,涉案产品并不是原告或原告授权的厂家所生产,涉案产品包装上的“好太太”(最后一个字与“太”近似)标识单独放大使用,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与原告的第1407896号“”、第11842099号“”商标均相似。

涉案产品上的“快乐好太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十三个字的标识并不是企业名称的使用,综合分析这十三个字,“家居用品”是行业种类,“有限公司”是企业种类,“快乐”是心情和情绪的通用词汇,因此“好太太”三个字已经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尤其放在晾衣架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使用,易导致普通消费者的混淆。

另查明,舒心康厨卫为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7年4月27日,经营者为张苓。

经营范围为:厨房用品、卫浴用品、套装门零售。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第1407896号“”、第11842099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二、被告应否承担原告主张的赔偿责任。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原告依法取得第1407896“”号、第118420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原告提交了(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334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销售了被控侵权晾衣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所以在被告未出庭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告销售了被控侵权晾衣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箱的正反面、两个侧面及包装盒顶部均在显著位置标有“快乐好太太”(最后一个字与“太”近似)并突出使用“好太太”(最后一个字与“太”近似)字样,其中该字样的“好太”两字与原告第11842099号“”商标的前两个字在字形、字义、字音方面均相同,与原告第1407896号“”商标中的汉字部分“好太太”的前两个字在字义、字音方面均相同,字形方面略有差异。

将被控侵权产品上“好太太”(最后一个字与“太”近似)的第三个字与原告第11842099号“”商标的最后一个字及第1407896号“”商标中的汉字部分“好太太”的最后一个字相比,只是“大”字下方点所在的位置不同,整体上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被告销售的晾衣架包装上标注的“快乐好太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主体不存在,故涉案产品并不是原告或原告授权的厂家所生产。

被控侵权晾衣架与原告第1407896号“”、第1184209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晾衣架”系相同商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故被告舒心康厨卫销售的晾衣架上使用了与原告第1407896号“”、第11842099号“”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故被告舒心康厨卫销售侵犯原告第1407896号“”、第11842099号“”商标专用权的晾衣架,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以下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故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原告维权的合理开支等,本院综合确定被告舒心康厨卫赔偿原告好太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6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阿县铜城舒心康厨卫用品销售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407896号“”、第11842099号“”商标专用权的晾衣架;

二、被告东阿县铜城舒心康厨卫用品销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6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东阿县铜城舒心康厨卫用品销售中心负担600元,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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