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3民初442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580XT。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华强,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
被告:张徐,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强、张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以需补充调取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多缴纳的13775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