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2民终153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端州区棠岗诚悦食品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A40-1卡。
经营者:谭顺连。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会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端州区棠岗诚悦食品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9)粤1202民初5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端州区棠岗诚悦食品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端州区棠岗诚悦食品商行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端州区棠岗诚悦食品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