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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与曹县宇航表演服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2703号
案件名称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与曹县宇航表演服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曹县宇航表演服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108民初2703号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体院西路甲2号6号平房1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双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娟,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宇航表演服装厂,经营地址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大集乡付海行政村晋庙村。

投资者:徐广英。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县宇航表演服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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