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9民初29号原告:上海库能企业管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碧路665号1栋3487室。
法定代表人:欧阳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孝昌县鲜之味纸上包鱼,经营地址:湖北省孝昌县北京路232号。
经营者:付崔崔。
原告上海库能企业管理公司与被告付崔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2020年8月3日,原告上海库能企业管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库能企业管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库能企业管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库能企业管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