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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库能企业管理公司与孝昌县鲜之味纸上包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9民初29号
案件名称上海库能企业管理公司与孝昌县鲜之味纸上包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库能企业管理公司;孝昌县鲜之味纸上包鱼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9民初29号原告:上海库能企业管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碧路665号1栋3487室。

法定代表人:欧阳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孝昌县鲜之味纸上包鱼,经营地址:湖北省孝昌县北京路232号。

经营者:付崔崔。

原告上海库能企业管理公司与被告付崔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2020年8月3日,原告上海库能企业管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库能企业管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库能企业管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库能企业管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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