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459号原告:一盖防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九龙荔枝角荔枝角道822号2楼西翼。
法定代表人:董浩胜,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冰,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黑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松江中路69号翠江锦苑4号楼6单元19层258号。
法定代表人:姚梦莎,总经理。
原告一盖防密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黑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一盖防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及变更诉讼请求应获得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一盖防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一盖防密有限公司负担,余款3530.7元退还给一盖防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