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92民初77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芳菲,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莲华,女,1979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金莲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尔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