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9民初112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石刚,男,汉族,1993年9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应城市。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刚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