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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帝泉、王绪根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5381刑初214号
案件名称吴帝泉、王绪根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罗定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帝泉;王绪根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5381刑初214号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帝泉,男,1974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018,广东省吴川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吴川市*********号。

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抓获并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辩护人卢远,广东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绪根,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19,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王官庄419号。

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抓获并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嘉明,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检刑诉〔2020〕Z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帝泉、王绪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涛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吴帝泉及其辩护人卢远、被告人王绪根及其辩护人黄嘉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间,同案人叶某成从江西省赣州市百惠酒业有限公司购得散装啤酒后,运至其在罗定市**********旧厂房内开设的工场,并灌装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百威”啤酒包装内。

期间,被告人吴帝泉负责上述工场的日常管理工作,从同案人叶某成处领得报酬5000元;

被告人王绪根负责涉案啤酒灌装生产线的调试、操作、维护工作,从同案人叶某成处领得报酬10000元。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吴帝泉、王绪根在上述工场内被罗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扣押作案设备、印有“百威”商标的成品啤酒1862箱(每箱24罐)、灌装成品啤酒36998罐、瓶盖15万个、纸箱5040个、空罐47604个等物品。

经罗定市*********认定,被扣押的“百威”成品啤酒真品市场中间价格为293661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帝泉、王绪根明知同案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积极提供帮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吴帝泉、王绪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吴帝泉、王绪根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绪根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证明王绪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的情况。

鉴于该证据与本案犯罪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吴帝泉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本罪与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罪有区别,量刑时可以区别对待。

吴帝泉不是生产侵犯百威啤酒商标标识的行为人,只参与灌装和打包装的环节,参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程度比较低。

二、吴帝泉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符合缓刑的条件。

1.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

2.犯罪情节较轻、对社会危害性较小;

3.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

4.是初犯,不具有再犯危险性。

建议对被告人吴帝泉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下,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绪根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和定性均无意见,提出被告人王绪根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是从犯;

2.案发前,王绪根表现良好,是一名技术工人,并将取得发明专利;

3.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4.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建议对被告人王绪根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帝泉、王绪根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在本案中,涉案侵权产品无标价也未能查清实际销售价格,应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罗定市*********以市场中间价格为价格内涵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客观真实,应予认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帝泉、王绪根协助同案人假冒注册商标,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其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帝泉、王绪根予以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吴帝泉、王绪根参与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予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帝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所处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止。

)二、被告人王绪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所处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止。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吴帝泉的违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王绪根的违法所得10000元。

四、扣押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作案设备、印有“百威”商标的成品啤酒1862箱、灌装成品啤酒36998罐、瓶盖15万个、纸箱5040个、空罐47604个,予以没收;

其余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袁美霞人民陪审员  陈汉权人民陪审员  区晓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嘉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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