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667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高新区嘁啃哦咿嘻炸鸡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新城街道锦城社区福寿东街以北银枫路以东胜华综合楼后院东三号。
经营者:马皎,女,汉族,1992年7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林,潍坊寒亭维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高新区嘁啃哦咿嘻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