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204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1-2层1115号。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精美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村金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精美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