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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濉肖县翠玲烟酒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6民初72号
案件名称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濉肖县翠玲烟酒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濉肖县翠玲烟酒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民初72号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北门工业干道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家旭,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璐,该公司员工。

被告:濉肖县翠玲烟酒门市部,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淮海路南路。

经营者:李翠玲。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濉肖县翠玲烟酒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春茹 审判员  范向阳 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祁伟 书记员宋贝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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