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122号原告:武汉薇拉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12号(新号163号)1号楼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4KUND01J。
法定代表人:程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明,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科,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武强时尚摄影城,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体育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MA416YBX03。
经营者:武强。
原告武汉薇拉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武强时尚摄影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
原告武汉薇拉摄影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武汉薇拉摄影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薇拉摄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武汉薇拉摄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