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944号原告:宋培新,男,汉族,1971年1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亚,山东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山东瀛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行,男,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
原告宋培新与被告王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宋培新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培新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培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培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