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3884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9栋。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被告:济南市绿源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济南市绿源加油站,住所地济南市莱芜经济开发区花园北路北首与赢牟大街中段交汇处(绿源石化)。
负责人:宋文宏,经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济南市绿源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济南市绿源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