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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公司与章丘某超市等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81民初4495号
案件名称四川某公司与章丘某超市等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某公司;山东某门市部;山东某公司;章丘某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民初4495号原告:四川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门市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张某。

被告:山东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章丘某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杨某某。

原告四川某公司诉被告山东某门市部、山东某公司、章丘某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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