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民初4495号原告:四川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门市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张某。
被告:山东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章丘某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杨某某。
原告四川某公司诉被告山东某门市部、山东某公司、章丘某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