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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寒亭区我爱画画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7民初325号
案件名称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寒亭区我爱画画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我爱画画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325号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古园里一区29号楼一层F1-1。

法定代表人:史燕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洪杰,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寒亭区我爱画画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丰华路星河苑沿街商业楼1号16#17#一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秀丽,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寒亭区我爱画画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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