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785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龙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朱A区9幢1单元。
法定代表人:龙刚。
被告:欧阳检平,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都昌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龙勇贸易有限公司、欧阳检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