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338号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92060211R,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淤头村淤达山自然村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水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勇涛,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顺市西秀区欧派力门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DMP462L,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两六路嘉和安顺建材城B区2-2-6号。
经营者:唐雪兵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顺市西秀区欧派力门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顺市西秀区欧派力门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