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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和通融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执3547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和通融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和通融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3547号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和通融食品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新生村7号门面一楼。

经营者:张显峰。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11月7日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8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4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80元(以4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暂从2020年5月1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8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案件执行费575元,以上共计4713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和通融食品店的银行账户存款4713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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