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1684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鄢勇刚,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鄢勇刚、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贞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