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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罗庄镇家家乐购物广场、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知民终288号
案件名称夏邑县罗庄镇家家乐购物广场、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邑县罗庄镇家家乐购物广场;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28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夏邑县罗庄镇家家乐购物广场,经营场所河南省夏邑县罗庄镇。

经营者:黄小苹,女,汉族,1985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男,汉族,1980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楼****。

法定代表人:毛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标,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夏邑县罗庄镇家家乐购物广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4知民初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邑县罗庄镇家家乐购物广场以已与被上诉人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夏邑县罗庄镇家家乐购物广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邑县罗庄镇家家乐购物广场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夏邑县罗庄镇家家乐购物广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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