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231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隹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统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桂,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安市柳城铭顺电器商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象山村董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3MA2XTB5U68。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柳城铭顺电器商行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2020年8月19日,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安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