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民终8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威市平源粮油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宛水街道南岩村1号(宣威市粮食局转运站)。
法定代表人:徐燕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舒兰市赛参宝米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白旗镇岗子村。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平,女,系宣威市平源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前郭县绿之源米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郭尔罗斯工业集中区(鲜丰村)。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宣威市平源粮油有限公司、舒兰市赛参宝米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前郭县绿之源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宣威市平源粮油有限公司、舒兰市赛参宝米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理由为双方当事人已通过协商处理完毕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宣威市平源粮油有限公司、舒兰市赛参宝米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宣威市平源粮油有限公司、舒兰市赛参宝米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宣威市平源粮油有限公司、舒兰市赛参宝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