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民初80号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起湾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9726509B。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811029721。
被告:天全县青江路正泰商行(店名“正泰超市”),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城厢青江路**。
经营者:杨建蓉。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全县青江路正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天全县青江路正泰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全县青江路正泰商行的起诉,是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剑 审 判 员 陶明钢 审 判 员 周玉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琼 书 记 员 张晋瑜 上诉人(原审××)TDH09MSESYGXXC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TDH09MSESBGXXC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案,不服民事判决,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 本院认为,……(概括写明发回重审的理由。
如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等)。
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事判决;
二、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