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4民初2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虎,男,汉族,1986年12月4日出生,原住址:广东省大埔县***************。
身份证号码:441************038。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2020年8月20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退回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