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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杨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4民初22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杨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杨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4民初2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虎,男,汉族,1986年12月4日出生,原住址:广东省大埔县***************。

身份证号码:441************038。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2020年8月20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退回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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