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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成都群益步奇鞋业有限公司曾宪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3民初1732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成都群益步奇鞋业有限公司曾宪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成都群益步奇鞋业有限公司;曾宪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3民初1732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群益步奇鞋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永盛镇三义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052526936D。

被告:曾宪柏,男,1970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滨江西路。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群益步奇鞋业有限公司、曾宪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以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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