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3民初1732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群益步奇鞋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永盛镇三义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052526936D。
被告:曾宪柏,男,1970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滨江西路。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群益步奇鞋业有限公司、曾宪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以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