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5民初67号原告:德农种业股份公司(原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职务董事长。
被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德农资经销处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农科农资经销处蒙古自治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丰农资市场B#一1-11、2-11、1-28法定代表人:唐某,职务经理。
被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市城山路农科院南邻。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董事长。
原告德农种业股份公司与被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德农资经销处、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农科农资经销处、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农种业股份公司以其已与被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德农资经销处、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农科农资经销处、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6900.00元,由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