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115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炳辉,男,汉族,1985年6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傅炳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安娜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